我国将对船舶水污染物加强联合监管

日前,交通运输部、生态环境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《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提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,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,促进绿色发展,保护生态环境。

第一财经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,截至2017年底,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,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%,其中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,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,开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22060艘,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。

 

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,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%,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,其中长江干线货船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近40%。

 

2017年,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《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(2017—2025年)》,指导加强LNG加气码头合理布局建设。为加强示范引领作用,交通运输部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水运LNG试点应用示范项目,覆盖上海、江苏、安徽、湖北、江西、湖南、重庆等多个长江沿线省市。截至2017年底,长江经济带已建成LNG动力船舶近230艘,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。

 

国务院于2015年4月印发了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,加快垃圾、含油污水、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、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,并明确内河港口码头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。目前,长江经济带有关港口均已完成建设方案编制。

 

交通运输部还在长江干线的重庆、万州、岳阳、涪陵、南京、张家港、太仓等地建设了11个溢油应急设备库(配置点),并计划新建3个溢油应急设备库,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、重点航段400吨的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。

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特点,《意见》要求,各部门针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,联合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,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,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,提升联合监管能力。

 

《意见》要求,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环节实施分类管理。船舶水污染物在船上产生的,船舶应依法合规地分类、储存、排放或转移处置;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收后,由交通运输、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;船舶水污染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的,由生态环境、环卫、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。

 

《意见》提出,船舶水污染物接收、转移和处置,包括临时储存与预处理、转移、多次运输的,均通过单证实现前后端有效衔接。处于链条后端的,要向前端出具相应的接收处理单证。鼓励建立监管信息系统,实现“电子单证”流转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,建立联合执法机制,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。加强统筹规划建设,把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衔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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